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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男女一夜情,男子尺度过大用力过猛导致女子死亡事件”

近日,一篇“辽宁男女一夜情,男子尺度过大用力过猛导致女子死亡,男子判2年”的文章被疯狂传播,扒姐去查了一下,其实这是一篇旧闻,而且文中描述存在一些偏差。


真实情况如下:
男子王某和死者吴某系情人关系,二人于2015年5月通过微信聊天认识。
2015年12月28日7时左右,王某驾驶辽AE10**比亚迪轿车从沈旦到灯塔市内,通过微信与吴某联系,并告诉吴某自己在其姑舅哥哥租用的出租房内,当日上午10时许,吴某自己一人牵着她养的小狗前来和王某约会,二人在出租屋内聊天,当日下午14时许,二人在出租屋内炕上发生关系,进行4、5分钟时候,王某发现吴某发出不正常声音,王某停止与吴某的性行为后发现吴某嘴歪眼斜,并且小便失禁,王某按了吴某的人中穴后发现吴某没什么反应,王某认为吴某过一会儿能缓过来,于是将吴某的小便擦拭之后就睡觉了。

当晚20时左右,王某睡醒后发现吴某大便也失禁,并且口吐白沫,王某喊吴某发现吴某还是不能说话,于是将大便擦拭之后又睡觉了。
次日凌晨0时左右,王某醒来发现吴某睁着眼睛斜视,身下还有大便,脸部有点凉,王某给吴某擦拭大便时发现吴某小腿肚子、大腿后侧、腰部有烫伤并且掉皮了,王某给吴某擦拭后又睡觉了。
29日早上4时左右,王某睡醒发现吴某眼睛半睁半闭,嘴里有白沫,脸凉了并且没有脉搏,王某给吴某擦拭身体之后把吴某裤子和衣服穿上,开车将吴某送到灯塔市中心医院。
2015年12月29日6时许,灯塔市中心医院急诊科医生经检查并做心电图和血压检测后告知王某吴某已经死亡。
29日6时35分,吴某的姐姐吴霞拨打吴某手机后,王某接通电话,告知吴某发病在医院,随后吴某家属赶到医院并报警。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毒物药物分析检验报告,证实死者吴某心血和肝组织中未检出常见毒物,未检测出农药、抗癫痫药物、毒品等物质。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死者吴某符合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使胸腹腔内压力梯度骤增造成左侧膈肌薄弱处破裂,胸腔积血,脾脏及空肠经膈肌破裂口处部分疝入并形成嵌顿等,致使左右胸腔负压失衡,同时纵膈被推向健侧、回心和输出血量减少、呼吸道不畅,肺淤血水肿,终因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原审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对涉案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原判量刑重,上诉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上诉人王某无罪。上诉人不是不作为,上诉人对被害人有抢救行为,原审没有查清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王某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人。

经查,卷宗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王某和被害人是情人关系,在发现被害人身体出现异常状况时,其误以为症状过一会就能缓解,上诉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不作为会导致被害人出现死亡的结果,上诉人的罪过形式不属于间接故意,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不妥,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约炮”这个词,在近几年比较流行,同时也比较普遍。

扒姐提醒约炮过程中,请一定注意安全!注意别一不小心构成了犯罪!

风险一:约炮与故意伤害罪

什么,约炮和故意伤害罪居然也能产生联系?

没错,如果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还四处勾搭、找人约炮,是一种很不道德甚至触犯刑法的行为。

众所周知,性接触传播是HIV感染的主要途径,艾滋病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病,对人体的伤害非常严重,从目前的医学水平来看,属于不治之症。

如果明知自己携带有艾滋病毒,出于报复目的,通过发生性关系将艾滋病毒传染给对方,传播的故意比较明显,针对的对象也是特定的,那就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风险二:约炮与强奸罪

如果你是女性朋友,那么且不用担心这种罪名的发生。因为在我国,还没有法律规定强迫男性会构成强奸罪的;当然,如果你是男性老司机,那么你就得注意咯。

1、女方反悔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违背妇女意志。

本身约炮就是一件你情我愿的事情,怎么就构成强奸罪了呢?毕竟你面对的是女性,万一女性中途反悔了呢?这中间的种种可能,包括事前,事中,事后,需要各位老司机慢慢去体会,而你又按捺不住!

有新闻就爆出了,深圳一名女子多次在“约炮”后变脸,以遭强奸、被猥亵为名,向警方报案或向媒体报料,而在男方那儿收到钱后,则以各种理由要求警方销案。这·····只能自行补脑

2、对象不满14周岁

我国刑法有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随着各种约炮软件的普及,听到幼女约炮的新闻也不要感到匪夷所思,现在很多青少年身心发育都超出人的一般认识,有时即便擦亮了眼睛也很难从外表判断出对方是不是已满14周岁。

因此,在滚床单之前,安全起见还是先核对一下对方的身份证!

风险三:约炮与卖淫嫖娼

约炮与卖淫嫖娼的联系可谓不言而喻。现实中存在太多以约炮为名的卖淫嫖娼行为…….这个世界太乱,你我都太单纯。

和炮友啪啪啪,一番云雨过后!怜香惜玉的你送给妹子一个大红包、扔给美女一部iPhone8或者一个LV包包……那之前的行为构不构成卖淫嫖娼呢?

就算是打着约炮的旗号,但只要有证据证明有卖淫嫖娼的事实,则也应认定为嫖娼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然而现实中,约炮时肾上腺飙升的你,心情一激动便随手给妹子发了一个大大的红包,恰巧被闯入的警察叔叔发现,就算你苦口婆心的向专政机关说清楚“我们是约炮,我们是真心相爱的”等等,有时也是徒劳的,给你出个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你个15天、罚你几千人民币没商量。

风险四:聚众淫乱罪

有些老司机喜欢玩刺激,喜欢多people什么的,这里的风险就来了。

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最高5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未成年自愿参加的,加重处罚,更有可能判有期,更有可能到5年。

“约炮”除了收获刺激、释放多余的荷尔蒙之外,还存在着法律风险。

与有配偶者约炮,致使炮友怀孕,不仅影响家庭和谐,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绿帽子”引发血案新闻更是屡见不鲜。

约炮现场,你“怜香惜玉”,赏些银两,再被police逮到 ,给你出个行政处罚决定书,圈你15天、罚你5千大洋没商量。

此外,约炮行为虽不属于同居范畴,但却属于出轨序列,对于有配偶的炮友而言,一旦被捉奸在床,你惨了,做好可能被净身出户、扫地出门的准备。

大多数约炮行为,仅属于道德问题,在法律层面没有“严禁”性的约束,但也建议老司机们做好防护措施,慎重选择对象。

总而言之,如果“约炮”行为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打着“约炮”的口号卖淫嫖娼或实施犯罪的,那就要吃不了兜着走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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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辽宁男女一夜情,男子尺度过大用力过猛导致女子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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